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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库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40号文”、“586号文”和“指引”)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试点项目质量,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我委决定建立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
稳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把握好基础资产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健全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夯实业务基础,对于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发展改革委对此要有充分认识,要严格执行40号文、586号文、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操作规范、审核条件和工作程序,与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同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隐患,避免对试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促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储备管理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示范性强,切实加强项目储备管理,选准选好试点项目,对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十分重要。为切实保障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质量,我委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设立覆盖试点各区域、各行业的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作为全国盘活存量项目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发展改革委对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推动落实相关条件,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为稳妥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严格把握入库项目条件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包含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3类项目。入库项目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意向项目。
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符合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REITs产品的明确意向。如所在地区、行业等暂不属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可单独备注说明。
(二)储备项目。
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已正式启动发行REITs产品准备工作。比如,已开始目标资产重组工作,或已基本确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已筹备成立项目公司,或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或有权主管部门同意发行REITs产品等。入库项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
(三)存续项目。
项目已成功发行REITs产品,设立的基础设施基金进入存续期管理。
四、强化入库项目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
(一)对入库的意向项目,要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战略要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自身条件与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做好发行REITs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入库的储备项目,要深入了解项目工作进展,及时掌握项目情况,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咨询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条件,并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加强沟通,帮助项目做好相关准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应从储备库中统一选取,未入库项目不得推荐。
(三)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储备项目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我委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顺利实施。
(四)对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在安排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五、做好入库项目梳理和报送工作
(一)请各地抓紧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填写相关项目情况。
(二)为便于及时掌握项目情况,请按照入库项目和资产编码规则(见附件4)编制有关入库项目和资产代码。其中,“项目”是指原始权益人拟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资产”是指项目中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独立资产(或称子项目)。
(三)涉及跨区域或打包项目的,请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份填报该项目的所有资产(子项目)情况,请注册地以外省份填报该项目在本地区的资产(子项目)情况。
(四)请于3月5日前将首批入库项目报送我委投资司,并于每月5日前更新并报送截至上月末的项目信息。
六、统一规则、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一)为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切实规范试点项目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好40号文、586号文、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确保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对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的项目,要主动作为、及时制止,防止扰乱试点进程;必要时应从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及时改进,并抄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REITs相关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发展改革委执行40号文等政策精神,以及建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有关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提醒,对问题突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对违反40号文等政策精神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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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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