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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桂价费[2015]32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