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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南监协知[2016]033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在大量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并经两次广泛征询各会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制定了《南宁市设工程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该规则既可作为监理企业合理报价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开展行业自律,或者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在监理费成本测算、编制概算和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
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7月27日
抄送:南宁市物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
编制背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新活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为更好地执行《价格法》,有必要制定监理费成本计算的行业参考规则以便于对监理费成本价测算方法进行统一。
2、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要求,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取消市场指导价,实行市场价格化。当前,随着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价格化,南宁市监理市场压价恶性竞争日趋严重,部分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监理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也间接影响到了我市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要求,各行业协会应认真调研,为建立监理服务和市场价格相适应的规范有序的监理市场努力工作,应收集和向社会公布监理服务价格信息,为向社会公布监理服务价格信息,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
为维护好《价格法》,为便于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加强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监理企业的源头管理和重点管理,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引导项目业主选择服务品质和价格相适应的监理单位,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
一、 总则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为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录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其中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必须包括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4、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其为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品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低于本“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成本价承揽监理业务,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对违法规定的,监理协会将通过行业自律、通过授权开展的行业检查对违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上报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
5、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监理费定价应不低于本“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择优选择诚信经营企业作为监理服务商。
6、本“计算规则”适用于南宁市城区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成本测算、概算的编制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
二、施工阶段监理费成本计算规则
1、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应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具体详见附录2《工程监理费构成表》,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成本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和税金。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各类监理人员基本费用×相应实际监理人员数量×相应监理人员服务时间
各类监理人员基本费用=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标准值×人员职称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附录3《南宁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表》、附录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相应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按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的要求进行计算。
3、企业综合管理费用
企业综合管理费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率
(企业综合管理费率经测算统计,综合资质企业40%-45%,甲级资质企业35%-40%,乙级资质企业30%-35%,丙资质企业25%-30%,企业综合管理费根据项目大小、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地离市区距离等取值)
4、利润
利润=(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利润率
(利润率由监理单位自行确定,考虑监理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利润率一般按10~15%计算)
5、税 金
税 金=(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 +利润)×税率
(税金应按国家实际规定计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监理企业增值税率:一般纳税人按6%、小规模纳税人按3%考虑,加上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2%、水利建设基金费0.1%),目前监理企业的综合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45%、小规模纳税人为3.36%,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综合税率计算。)
三、附则
1、建设单位确有必要只委托工程监理某一部分工作内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给监理单位的,可按照其委托部分所占全部工程监理的工作量比例计算工程监理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项监理费分别按监理费总额的40%、10%、10%、40%计取)。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是监理的法定职责,其相应工程监理费不低于施工阶段监理费总额的80%。
2、建设单位如果将保修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连同工程监理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则应增加工程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费用。
3、《本计算规则》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其它如交通、水利、电力、化工石油等可结合专业工程特点参考使用。
4、《本计算规则》由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解释,遇行业政策变化或人力资源成本发生较大波动时另行调整公布。
附录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服务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备注  | 
勘察阶段  | 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 
设计阶段  | 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 |
施工阶段  |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 |
保修阶段  |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 
附录2 工程监理费构成表
序号  | 工程监理费构成  | 
1  |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基本费用  | 
1.1  | 现场监理人员的劳动工资(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  | 
1.2  | 现场监理人员工资性补贴(含交通、通讯、伙食、高温、流动驻外工地等补贴)  | 
1.3  | 企业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 
1.4  | 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或工伤支出  | 
2  | 企业综合管理费用  | 
2.1  |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日常办公费(含电脑、复印、文具、相机、通讯、水电气、车辆折旧等)  | 
2.2  | 项目监理机构临时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费、租赁费  | 
2.3  | 工程测试验工器具使用费(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工器具等的购置费折旧、维修和摊销费)  | 
2.4  | 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应付工资和工资性补贴(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交通、通讯、高温、流动驻外工地等补贴)  | 
2.5  | 劳动保险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应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的补助费、6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等)  | 
2.6  | 特殊性工资(包括监理人员学习、培训期间、休假及探亲期间,停工期间工资、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个月内病假期间的工作等)  | 
2.7  | 劳动保护费(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2.8  | 职工福利费(含防暑降温、过节慰问等)  | 
2.9  | 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办公费(含会议、电脑、打印、复印、文具、帐表、通讯、印刷和通讯等)  | 
2.10  |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包括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用于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  | 
2.11  | 固定资产费(包括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和车辆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房产税、物管费、年检等)  | 
2.12  | 差旅交通费用(包括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 
2.13  | 业务经营费(人员招募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费用)  | 
2.14  | 财产保险费(含不动产和动产保险费)  | 
2.15  | 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活动经费  | 
2.16  | 企业研发费(含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开发费)  | 
2.17  | 其他费用(含投标经费、质量认证审核费、广告、财务费用,法律顾问咨询费和社会组织会费等)  | 
3  | 利润  | 
4  | 税金  | 
附录3 南宁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表(2016-2017年度)
监理人员类别  | 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标准值 (元/月.人)  | 备 注  | 
 总监理工程师  | 12000  | 1、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指定为高级工程师时,相应人员的基本费用乘以1.2的人员职称调整系数。 2、本表中的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值为工程复杂程度为普通的标准取值,(即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工程复杂程度不同时则乘以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详见附录4)。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10000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7000  | |
监理员  | 4500  | 
备注: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按目前南宁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值进行计算,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进行调整,如有变化另行适时公布。
附录4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 类别  | 工程特征  |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 
1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普通工业厂房和物流、储备仓库工程  | 0.90  | 
2  | 普通住宅和住宅小区工程  | 1.00  | |
3  | 综合商业用房  | 1.10  | |
4  | 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含精装修)  | 1.15  | |
5  | 大跨度钢结构建筑(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会展中心等)  | 1.25  | |
6  | 综合性医院  | 1.15  | |
7  | 地下四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
11  | 古建筑维修;古遗址修复;文物古迹维护  | 1.40  | |
12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桥  | 1.00  | 
13  | 城市快速路;分离式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 1.15  | |
14  | 互通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城市轻轨  | 1.20  | |
15  | 单孔跨径≥100M的桥梁  | 1.20  | |
16  | 单孔跨径≥200M的桥梁  | 1.30  | |
17  | 长度<1000M隧道工程  | 1.10  | |
18  | 1000M≤长度<3000M的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20  | |
19  | 长度≥3000M隧道工程;连拱隧道;浅埋暗挖隧道;城市地铁  | 1.30  | |
20  | 直径<1M的管道工程  | 0.90  | |
21  | 直径≥1M的管道工程;<3M3/S泵站;<5万吨/日的给水厂或污水厂工程  | 1.00  | |
22  | 埋深≥5M管道工程;顶管工程;≥3M3/S泵站;≥5万吨/日的给水厂或污水厂工程  | 1.20  | |
23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 1.30  | |
24  | 园林工程;城市广场  | 0.90  | |
25  | 中低压燃气工程  | 1.00  | |
26  | 高压燃气管网;液化储气站  | 1.15  | |
27  | 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28  | 垃圾焚烧工程  | 1.20  | 
注:
1、其中不具备本表特征的工程项目,工程难度系数按1.00计算;
2、当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度系数时,取其中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