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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柳铁物价办: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收取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见附件1);
二、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附件2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收费额由委托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个别地方确因服务范围扩大,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因投入大、成本支出增高,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确有困难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政策,按同档次中准价的70%收取。
五、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六、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七、经批准收取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的单位,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附件2、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代委托方办理清理场地,拆除地上构建物和平整土地等事宜。
(二)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拟定供地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编写印刷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四)在当地或自治区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发布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
(五)出动宣传车和组织人员上街宣传。
(六)组织两次以上的推介会,带意向人实地勘察,推介出让地块。
(七)对招标出让的,建立专家库,聘请评标专家和公证人员等,接受投标;对拍卖出让的,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拍卖会,聘请拍卖师和公证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卖;挂牌出让的在交易大厅电子屏幕上公开挂牌。
(八)召开评标会,公开底价,确定中标人。
(九)协助受让人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十)协助竞得人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委托挂牌交易
(一)申请收件。交易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明等到土地交易业务大厅申请挂牌交易。土地交易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对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证明与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同时审查挂牌交易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发放挂牌交易申请表格,指导申请人填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交易的相关资料录入电脑,编号建档,并将资料交给交易机构负责人安排外业调查。
(二)地籍调查。交易机构负责调查交易宗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四邻有无纠纷、面积是否准确、实地位置是否与图相符、是否属闲置土地、地上建造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条件;核查申请交易地块是否已抵押或受到查封、扣押等限制;核查土地等级影响地价的相关因素,填写实地调查意见、绘制宗地草图、制作界址调查表。
(三)审核。交易机构负责人审查交易地块调查意见表,并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进行初审后,送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属闲置土地及违法用地的,移交土地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取消交易申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挂牌公告,发布交易信息。经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同意交易的,发放交易许可证,交易机构根据土地评估报告及委托交易人提交的单价来设定交易底价,编写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土地挂牌交易须知等文件,绘制地理位置效果图。挂牌交易公告除在交易大厅显示屏上发布外,还需在当地或自治区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中详细标明交易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交易底价、交易期限等。
(五)疑问解答,现场勘察。交易机构回答交易申购人对交易地块的情况咨询,向申购人提供挂牌交易文件,组织申购人到实地勘察。
(六)审查竞买申请。交易机构对竞买申请者提交的《竞买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竞买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由交易机构核发竞买受理回执。
(七)竞价申购。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交易期限内可自由竞价。竞买人填写的报价单,经交易机构审核确认后,由交易机构将有效的竞买报价公告在大显示屏上。
(八)交易确认。交易期限届满,根据申购者的报价,由交易机构公开宣布竞价结果,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交易机构当场向竞得人发出《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即时在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果在交易截止期有2个以上相同报价的竞买人,则转入现场拍卖,通过拍卖竞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九)办理土地使用权价款交割和转让变更登记。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价款,与转让方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审查权属,办理变更登记发证。为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转让双方可向交易机构申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三、咨询服务
(一)口头咨询
1、提供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2、提供土地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3、提供土地市场调查分析和市场行情信息。
(二)书面咨询
1、提供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信息资料。
2、提供土地有关政策文件和政策咨询、疑难解答等服务。
3、提供土地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和市场行情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所需的完整登记材料,资料准备说明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指南服务。
五、场地租赁服务
为进场服务的评估机构、房屋交易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现场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设空调、电脑、桌椅等相关办公设备,面积10-20平方米。
附件2: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中准价) | 收费对象 |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 |||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2.5% |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未成交的,由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一半负担 |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2% | ||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 | ||
中标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0.5% | ||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0.3% | ||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 0.1% | ||
二.挂牌交易服务 | |||
交易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2% |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未成交的,及委托方要求再续挂的由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一半负担. |
交易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1.5% | ||
交易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 | ||
交易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0.5% | ||
交易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0.3% | ||
交易价1亿元以上部分 | 0.1% | ||
注: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服务,参照第一项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