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文化企业受到较大冲击,营业收入下降明显,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文化新业态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据对全国5.9万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调查,一季度,上述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6889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6),比上年同期下降13.9%[1];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2]实现营业收入5236亿元,增长15.5%。
分行业类别看,文化及相关产业9个行业中,新闻信息服务营业收入1739亿元,同比增长11.6%,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其余8个文化行业营业收入下降。其中,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和文化投资运营3个行业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营业收入分别下降2.5%、7.7%和10.0%;文化娱乐休闲服务营业收入119亿元,下降59.1%,降幅最大。
分产业类型看,文化制造业营业收入6596亿元,同比下降18.5%;文化批发和零售业2648亿元,下降27.3%;文化服务业7645亿元,下降2.9%。
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域[3]营业收入10305亿元,同比下降10.7%;文化相关领域6584亿元,下降18.4%。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实现营业收入12741亿元,同比下降13.9%,占全国比重为75.4%;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2366亿元、1620亿元和162亿元,分别下降15.3%、9.6%和24.8%,占全国比重分别为14.0%、9.6%和1.0%。
2020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 绝对额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所占比重 |
(亿元) | (%) | (%) |
总 计 | 16889 | -13.9 | 100.0 |
| | | |
按行业类别分 | | | |
新闻信息服务 | 1739 | 11.6 | 10.3 |
内容创作生产 | 3823 | -7.7 | 22.6 |
创意设计服务 | 2736 | -2.5 | 16.2 |
文化传播渠道 | 1841 | -31.6 | 10.9 |
文化投资运营 | 47 | -10.0 | 0.3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119 | -59.1 | 0.7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2419 | -21.7 | 14.3 |
文化装备生产 | 1029 | -19.8 | 6.1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3136 | -15.1 | 18.6 |
| | | |
按产业类型分 | | | |
文化制造业 | 6596 | -18.5 | 39.1 |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 | 2648 | -27.3 | 15.7 |
文化服务业 | 7645 | -2.9 | 45.3 |
| | | |
按领域分 | | | |
文化核心领域 | 10305 | -10.7 | 61.0 |
文化相关领域 | 6584 | -18.4 | 39.0 |
| | | |
按区域分 | | | |
东部地区 | 12741 | -13.9 | 75.4 |
中部地区 | 2366 | -15.3 | 14.0 |
西部地区 | 1620 | -9.6 | 9.6 |
东北地区 | 162 | -24.8 | 1.0 |
注:1.表中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
注:
[1]为名义增长,未扣除价格因素。
[2]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3]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个行业,文化相关领域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行业。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9个大类。
营业收入指 “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
4、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gz/tzgb/201804/t20180423_1595390.html。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6、2020年一季度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的上年同期数与之前公布的2019年一季度数据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一)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发生增减变化。2020年一季度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使得规上企业数量发生变化。2020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调查企业数量为5.9万家,比上年同期增加3396家。按照可比口径,2019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为19606亿元。(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模以上要求的企业及填报的不实数据进行了清理,对相关基数依规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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