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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域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要求,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对《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组织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该区域节能报告评价范围为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企业,东至梧州市环城高速一带,南至桂江北岸,西至桂江左岸,北至思良江南岸,包括现有企业以及十四五规划期内预计入驻的企业,并结合园区区域产业现状及园区规划达到的产业规模。园区规划用地总面积1602.18公顷,其中居住用地48.71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93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8.85公顷,工业用地331.45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74.92公顷,公共设施用地3.76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3.15公顷。
二、评价有效期限为2021-2025 年,即“十四五”期间。
三、该区域节能评价报告详细分析了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用能状况,根据规划,园区能源供应主要以电力为主,辅以生物质燃料及天然气;“十四五”期间园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30.76万吨标煤,园区平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3418吨标煤/万元以内。
四、域内企业和单位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对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以上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单独节能审查。
五、域内企业和单位在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节能产品(设备)导向目录的要求,选择先进的节能、环保设备。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DB33/656-2013)等标准要求,完善能源计量装置配备,加强能耗计量与考核。 六、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下阶段工作中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区域节能报告,对园区运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若区域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向我局提出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八、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32号)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由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时组织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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