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9来源:作者:www.tztong.cn浏览次数:266
广西的财政科技经费可以跨境便利流动啦!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此举标志着广西成为国内率先实现面向全球跨境拨付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省区。
“广西作为后发展地区,迫切需要吸纳国际优质创新资源,但之前由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难以拨付到国/境外,导致不少国际创新资源失之交臂。为此我区破除机制藩篱,出台政策促进财政科技经费跨境便利流动。”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最大限度地鼓励我区科技创新主体与国/境外合作伙伴开展深入科技合作,《实施细则》明确,只要科技合作项目的境外承担单位符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项目获得立项,即可以按此《实施细则》办理跨境拨付。
如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必须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现行政策框架内实施,合作项目必须由广西区内单位牵头。项目牵头单位和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任务特点和分工,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对项目经费中需要拨付至境外使用的金额、方式、开支范围、收款账户及双方责任予以明确。牵头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专账核算。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设有外汇账户并可以出具发票或收据。牵头单位负责对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进行背景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着合作共赢、配置合理的原则,《实施细则》规定,项目经费通过广西区内牵头单位拨付给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时,必须分两期拨付,且首期按应支付资金的80%拨付,剩余20%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予以等额拨付或收回。同时,由项目牵头单位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依法扣缴相关税款。在对外支付过程中,优先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若国/境外单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方可申请使用外汇。(李新雄 覃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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