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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指导意见 用3年时间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时间:2021-08-13来源:作者:www.tztong.cn浏览次数:422

8月1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利用3年时间多举措解决全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造成登记主体缺失、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已建成入住的,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对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市、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单独楼栋)先行进行规划核实,出具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

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市、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符合要求的可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强调,应当办理消防和人防手续的项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先按照项目竣工时的消防和人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消防和人防安全条件评估,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由市、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和人防等部门补办消防、人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唐广生 潘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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