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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标[2007]164号
建标[2007]164号中有关工程保险费的部分内容
(下载的标准含文号全部内容)
第三章 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九条 工程保险费。指建设项日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机器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引进设备财产保险等费用。
计算方法:
1.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根据投保合同计列保险费用。编制投资估算时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
2.不包括已列入施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也可按下式估列:
工程保险费=第一部分工程费用×(0.3%~0.6%)
注:不含已列入建安工程施工企业的保险费
9 | 工程保险费 |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3%~0.6%计算 注:不含已列入建安工程施工企业的保险费 | 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