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让天下投资项目快速顺利落地0771-5883885 5883886工程通网
当前位置:首页>投资项目

上林至横县公路一期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18 发布方: 浏览次数:4224

项目详情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速公路网络,提升南宁市周边县域互联互通水平,促进强首府战略实施和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同意建设上林至横县公路一期工程。

二、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05712。

三、上林至横县公路一期工程起于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白圩南枢纽互通(规划),路线整体由西向东,经宾阳县新圩镇、邹圩镇、马潭工业园、洋桥镇,通过黎塘北枢纽互通(规划)与G72泉南高速柳州至南宁段共线至露圩北枢纽互通(规划),路线继续往西经横县石塘镇、陶圩镇、莲塘镇,终于岑溪-大新公路横县至南宁段横县南枢纽互通(规划)。

四、项目主线全长约118.5公里,其中完全利用段约25.2公里;新建段约93.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全线设置白圩南、新圩、邹圩、洋桥、黎塘北、露圩北、露圩、石塘、陶圩、横县西、横县南等11处互通式立交,其中白圩南、黎塘北、露圩北、石塘、横县南5处为枢纽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必要的服务区、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五、本项目按经营性公路模式建设,项目投资人已经公开招标确定,并组建项目单位广西上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全部设施无偿移交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签订的协议和相关规定核定项目收费年限、收费标准。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20.6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为24.1亿元,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投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约96.5亿元由项目投资人多渠道筹措。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占股51%、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股32.88%、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67%、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67%、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67%、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67%、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67%、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67%、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占股0.1%。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工程监理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其余项目投资人无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部分应依法招标。

八、项目建设工期为4年。

九、请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境和生态保护、集约和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十、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深化多方案技术经济论证,进一步优化桥梁方案设计。

(二)根据地形、区域路网及沿线城镇规划,结合交通流量流向分析预测,优化互通式立交布设方案,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和工程界面划分。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面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用基本农田。

(四)做好项目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对区域交通运输的影响。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征地拆迁政策,防范社会风险。

十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000110号)、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上林至横县公路一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审查评估意见》。

十二、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三、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四、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