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4来源: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作者:浏览次数:8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经依法审定的规划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首先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中第十三、十四条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说明调整理由或依据。
(二)规划建设局经办人初审,以确定是否属受理范围,是否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是否需组织专家论证。
(三)提交业务审查会讨论并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四)依据后续处理意见,不同意调整的退回申请,同意调整或同意上报的帮助完善后续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条 业务审查会议事规则:
(一)以下事项由业务审查会直接作出审查决定:
1、在不降低建筑外立面材质的前提下,建筑外立面颜色、窗户等的调整。
2、建筑发生位移,但不影响整体布局的调整。
3、在不涉及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指标变化的前提下,内部功能局部调整。
4、不涉及容积率指标变化前提下,建筑高度的调整。
5、不减少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停车位布局变化的调整。
6、涉及门卫、泵房、电房等零星建筑位置及尺寸的调整。
(二)涉及已建成项目,若因地质、规范调整、工艺需要等客观原因而发生的调整,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应依据供业务审查会讨论,对无客观原因或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而擅自变更规划的,经讨论可予以同意调整的,需抄告行政执法部门经处理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外立面调整不适用此条款)
(三)除上述变更事项以外的变更内容作出是否需上主任办公会或规划委员会的结论。
第四条 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事项:
(一)调整内容涉及建筑外立面材质发生变化,以及外立面风格有明显变化的。
(二)因生产需要,调整内容涉及需增建电房、泵房等零星建筑的。
(三)因生产需要,生产性用房需局部调整尺寸(计容面积不变或增加),但调整对方案整体影响较小的。
(四)经业务审查会研究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涉及规划方案核心指标明显变化、生产性用房指标减少、非生产性用房增加、建筑层次以及平面布局较大变化以及经研究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调整事项一律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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