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2来源: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者:浏览次数:8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投资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城市公共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技改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新基建、重大科技进步、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谁投资、谁运维、谁受益”原则,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由管委会或其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实施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增资或注资),由指定区属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实施方式,项目建成后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和经营收益归区属国有企业。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并适当予以财政补助的组织实施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的贷款利息予以适当财政补贴的组织实施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谁投资、谁决策”原则划分审批权限;对跨地区项目由共同上级审批。
第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按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区域公共领域发展需求,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经书面审定同意后,按西安市“多规合一”项目策划平台要求,策划生成并编制项目前期计划,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预估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经费、资金来源、投资方式等。
第八条 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对项目前期计划进行会商,结合年度财政收支及预算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前期经费和投资方式,集成项目建设条件,建立前期项目信息库。
项目前期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支出并列入年度预算,来源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保持一致,项目实施后计入项目总投资一并核算。
第九条 发改部门组织、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对前期项目逐一进行审议,综合研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提请主要领导签批后,确定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按规定采购方式确定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明确主要建设内容、专业功能、技术参数、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方式确定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通过后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建议书审批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
(四)同意拟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采购方式确定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与论证、评价与评估的事项。
招标实施方案要明确招标范围(全部或分部分项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会,通过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并同步完成环评及能评报告,通过后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含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和专家评审意见;
(四)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按有关规定无需出具的,资源规划部门予以函告说明);
(五)已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涉及新征土地周边相关单位及群众利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其它项目需提供政法部门出具的函告说明;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必要时由发改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周边相关单位代表及行业专家等召开综合评审会(含听证会),出具项目综合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投资估算,按规定采购方式确定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服务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明确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用地四至图)、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及概算,提请召开管委会专题会研究审定。
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专家论证会,通过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与项目初步设计、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投资概算一并报送发改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具项目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审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专家评审意见;
(三)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需使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线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唯一代码,并由发改部门按此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完成正式批复的,若项目拟做较大变更或调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发改部门重新审批。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若项目投资概算超出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超出部分不足10%的,经书面审核同意后,需重新报批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相关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按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扩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按规定程序审定同意的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项目(简称应急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每年10月底前向发改部门报送下年度部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投资方式和年度计划支出总额(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方式),由发改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已批准或投资概算已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相关支持政策,统筹确定政府投资计划总额和年度实际支出总额,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当年不予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应急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正式印发执行,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进度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正式印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且需在计划下达年度内正式开工建设。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管委会审定后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确需撤项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撤项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发改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审计部门提交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清单。审计部门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逐一项目开展审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正式印发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以工作联系单方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启动项目施工图设计、主材选型、招标、工程施工等工作,具备正式开工条件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召开项目启动专题会,明确项目建设内容、专业功能、技术参数、分部分项工程、计划进度、质量目标、投资概算、安全生产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审批、规划与建设、竣工与验收、决算与审计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项目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机制,按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直接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概算相关支撑材料,报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对超概的合理部分和违规部分要进行界定。对违规超概的情形,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超概部分资金来源,经审定同意后,按程序进行概算调整。
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的项目,可商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没有实质性变化的,累计增加投资不突破原概算的工程变更或签证,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计划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完成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需办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确需紧急投入使用的,需先完成规划、供电供水、电梯、消防等验收后再移交,且需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其它验收项。
第三十四条 发改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移交、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结合已批复的相关文件和实际运营效果,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后评价,即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计划管理主体,履行政府投资计划的综合管理、年度计划与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与投资进度监督、绩效评价、行政处理建议、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职责,并按季度汇总上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履行项目谋划、策划和计划,推荐项目建设单位与投资方式,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进度资金审核与拨付、工程结算核准与决算、竣工验收与移交、委托运营与维护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履行项目前期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审批与建审、招标与审核、投资与建设、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生产与环保、竣工验收与移交、工程资料与不动产权证办理、工程结算与审计、运营与管理等主体职责。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和工程结算的管理主体,履行财政预算资金统筹、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投资概算审核、工程结算资金核准、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等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监督主体,履行项目招标、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合规性审计监督职责。
第四十条 国资部门作为区属国有资本的管理主体,履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资金拟作为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总额的核算与核准等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资源规划、住建、应急、生态、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工程计划与进度、竣工与验收、移交与运营、绩效评价、行政处理与处罚等监督检查信息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涉及使用项目名称的,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等;通过在线平台按月如实填项目建设与投资进度等信息,及时上报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强化项目档案管理,确保资料完整。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及运维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发改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部门及责任人发生玩忽职守的,或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舆情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对涉事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问责程序,同时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市关于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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