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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工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25来源: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浏览次数: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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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东兰县工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

为严格我县工业(产业)园企业进驻和退出程序,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园区产业发展壮大,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促进园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东兰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2)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 “三同时” 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能耗符合产业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3)入园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注册登记住所必须在东兰县境内的法人企业。

(4)其他。

三、入驻园区投资企业审查程序

(1)项目投资人应向园区管理单位提交企业入园申请书、投资人资质证明、可信资金证明、规划设计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主导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年产值、销售收入、建设周期、利税等)、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备案复印件(新办企业可在进驻后补交)等相关资料;

(2)园区管理单位在收到企业入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园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入园条件审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对符合入园条件且达到供地标准申请用地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选址;

(4)园区管理单位与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入园协议》;

(5)园区管理单位对申请入园企业的申请资料和审查意见实行保密;

(6)其他相关资料。

四、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东兰县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政策》(兰政规〔2018〕4号)、《东兰县促进“工业振兴”23条》(兰政办发〔2021〕10号)等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兑现。园区管理单位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兑现手续。

五、园区的管理措施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桂政办发〔2020〕3号)规定,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标准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对于租赁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厂房内行政办公面积严格控制在7%以下;

2.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气、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企业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经园区管理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业主在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入园企业项目进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环保、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租金等有关手续;

4.入驻企业购买园区土地自行建设厂房的,需签订项目用地“承诺书”、缴纳用地“抵押金”制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入驻企业通过租赁政府代建厂房的,企业需缴纳厂房造价30%的保证金后,政府方根据企业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建设,待企业正式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将无息退还保证金。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单层高度为8米的,厂房租金将适当提高,租赁协议具体与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另行签订。

六、入驻园区企业退出机制

(一)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在自建厂房中违反入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可以认定为土地闲置,责令其限期完工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二)企业工业用地依法出让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和规定限期建设。对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转让、租赁土地的,取消入驻园区资格。

七、清理入驻企业的程序

(1)约谈。由县园区管理单位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县园区管理单位后,由县园区管理单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2)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由县园区管理单位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3)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八、退出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

对退出园区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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