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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人口迁徙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13来源:广西灵山县公安局作者:浏览次数: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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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关于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对<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规划建设情况报告>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城融试领发〔2021〕2号)以及《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21〕10号)与《关于印发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制度清单、试点清单的通知》(钦改委发〔2021〕2号)有关精神,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融合发展改革集成试点工作,推出城乡人口迁徙政策措施, 加快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口迁移进程,基本实现就地就近城镇化,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城乡人口迁徙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分别对迁入我县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落户的户口准入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 全面放开我县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凡迁入以上试验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一)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城区街道、建制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直系亲属、旁系亲属(18岁以下要一名以上监护人随迁)等,均可申请登记为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居民户口。


1.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属商品住房、市场运作建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协议,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单位分配或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住有关证件;属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权属证复印件或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房主同意落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主在户口迁移申请表签署意见。


(3)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二)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进入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及近亲属户口随同迁入,不受就业、年龄、居住年限、住房、缴纳社保、个人档案等条件限制,实现人才“零门槛”落户。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没有合法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均可凭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落户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农村籍大学生,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1.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市人社部门出具的急需人才认定书之一材料。


(3)近亲属18岁以下要一名以上监护人随迁。


2.申请人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1)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2)所在单位集体户(需经单位同意落户)。


(3)租赁房屋(需经户主或房主同意)。


(5)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无就业单位的来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人才,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全面放宽投靠类落户。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街道、建制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驻地的常住户口城镇居民,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对于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限制年龄、期限。长期居住、生活、工作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1.依照本条规定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持本人和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2)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迁移户口申请书、本人和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3)投靠亲友落户:迁移户口申请书(被投靠户主签字同意迁入)、本人和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声明或证明(不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登记为非亲属),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第四条 简化广西灵山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入办理流程和时限。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实行跨省通办,广西区内户口迁移可在辖区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外省迁入7个工作日,区内迁入当场办结。


第五条 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社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可按需在实体地址设立集体户。集体户设立的条件:


(一)按需设立。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要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设1户。


(二)实地登记。按实际地址登记 “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


(三)建制镇所在地未有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上报设立。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在“集体户”落户:


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创业人员在就业单位无法落户、落户困难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


1.“集体户”的落户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在本地确无处落户的声明。


(4)申请人具备迁移户口条件后必须办理户口迁出的书面承诺。


(6)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接收意见书。


第六条 概念解释和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拥有房层权属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单位集资房。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


2.不动产证;


3.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和完税证发票;


5.《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


7.属于集资建房的,由单位出具集资建房相关证明(已转让的要加上公证书)。


(四)“亲属”是指与被投靠人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五)“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1.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


2.父母子女关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DNA亲子鉴定;(4)公证证明;(5)公安派出所证明;(6)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通过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


3.兄弟姐妹关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居民户口簿;(2)公证处出具公正关系声明;(3)公安派出所证明;(4)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通过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明确兄弟姐妹关系的免提交。


(七)“旁系亲属”包括有:伯伯、叔叔、姑姑、舅舅、姨、表兄弟姐妹、表孙子女、表外孙子女。


(八)“旁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可以反映出亲属关系的提供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以原籍派出所查阅户籍底册资料出具的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处出具公正关系声明。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县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配合其它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八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地取得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灵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24日起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出现的情况需及时报告县局户政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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